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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航空运动会暨2005 年全国跳伞锦标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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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05 年 10 月 22 日 至 27 日在江苏省南通市。

二、 参赛单位:

北京、山西、上海、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空军、南京 513 厂、襄樊 520 厂。

三、竞赛项目:

1  男、女个人特技跳伞(比赛 4 轮,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2  男、女个人定点跳伞(比赛 10 轮,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3  男、女个人全能跳伞。

4  男、女集体定点跳伞(比赛 8 轮,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5  男、女青年个人定点跳伞(比赛 8 轮,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6  男、女青年个人特技跳伞(比赛 3 轮,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7  男、女青年个人全能。

8  四伞循环跳伞 ( 比赛 3 轮 , 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 。

9  四人造型跳伞 ( 比赛 4 轮 , 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 。

10  花样跳伞自选动作比赛(比赛 2 轮,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11  花样跳伞规定动作比赛(比赛 2 轮,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12  男、女高空水上定点(比赛 2 轮,以完整轮次为有效)。

四、参加办法:

1、 所有参赛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医生、运动员)须持有航空运动协会当年注册登记的个人会员证。

2、 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当年的体检证明和人身保险证明。

3、 1985 年 1 月 1 日 后出生的运动员有资格参加青年跳伞比赛。

五、竞赛办法:

1、 执行国际航联和全国跳伞比赛规则。

2、 集体定点成绩同时计为个人定点成绩。个人定点 8 轮比赛后 25% 领先的运动员参加第 9 轮半决赛,半决赛后 50 %领先的运动员(至少 6 名)参加第 10 轮决赛。特技跳伞比赛 2 轮后 50 %领先的运动员参加第 3 轮半决赛,半决赛后 50% 领先的运动员参加第 4 轮决赛(决赛不少于 6 人)。

3、 花样跳伞属必报项目。

4、  自选花样跳伞比赛各队可参选 2 套动作,也可作一套相同的动作,每套动作参加人数最多不超过 10 人。跳伞高度在 2500 米 以下。

5、  青年组每省可报 2 男 2 女。青年成绩可同时计为成年成绩。

6、  规定花样动作为四人空中编队定点踩气球。

7、  高空水上定点: 每队可参加 2 男 2 女运动员(属必报项目)。

六、裁判员和仲裁:

仲裁委员、总裁判长及裁判员约 28 人,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具体人员、报到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七、 录取名次和奖励

男、女分别评定,各项录取前 6 名。奖励奖章和证书。

八、报名:

1、  参加特技定点花样比赛的队,每队可派领队 1 人,教练 2 人,医生 1 人 ,运动员男、女各 5 名,同时可兼造型和踩伞项目的比赛。

2、  只参加造型或踩伞比赛的队可派领队 1 人,教练 1 人,队医 1 人,运动员 5 人。

3、  青年组报名人数每队男女各 2 名;青年组运动员的成绩可计入成年组成绩。

4、  报名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九、器材和经费:

1、  比赛用飞机、油料、裁判器材等由大会负责。

2、  各队参赛费用自理,运动员比赛用伞具、装备自备。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若与过去发布的规程有出入,请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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