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则
1.1. 每架模型可以由设计制作者 3 人作为 1 个飞行组参加比赛,每个飞行组在比赛中最多使用 3 架模型。
1.2. 每支代表队最多允许 3 个飞行组参加比赛。
1.3. 允许教练员入场口头指导运动员,但不能动手调整发动机、遥控设备和模型。
1.4. 除本规则有明确规定外,其余参照航空模型竞赛规则执行。
2. 技术要求
2.1. 模型空载质量不大于 5kg (不含燃料)。
2.2. 每架模型安装的发动机数量不限,发动机总工作容积不大于 6.5CC 。比赛中对发动机进行抽检;比赛结束后对获得名次飞行组的发动机气缸容积进行统一审核。
2.3. 只允许模型以滑跑(可利用滑车)方式起飞,不得借助外力辅助模型起飞,着陆必须采用滑降方式完成。模型飞机完全离地即为正式飞行。模型飞机起飞后,在比赛时间内达到 5 米 的飞行高度并安全降落在着陆区内(以模型触地滑跑点为准),成绩有效。
2.4. 着陆区为 200 × 60 米 土质、草地或硬质跑道。
2.5. 模型载重必须装配标准载重物,标准载重物质量为 0.1kg 及 0.1kg 的整数倍。质量计量单位为千克,测量到 1/10 千克,舍去百分位数值。外形为规则的圆柱体或长方体(不得有孔洞、凸起等)。除标准载重物外 , 其他一切固定标准载重物的连接件视为模型结构质量。载重物只允许载于机身上。
2.6. 标准载重物由参赛队自行准备,赛前进行审核并标注质量,对审核后的标准载重物的质量进行任何改动,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2.7. 赛前对模型进行审核 , 模型各主要部件 , 包括机身、机翼、水平尾翼都要贴上审核标签。没有贴注审核标签的模型不能参加比赛。比赛过程中,对模型进行较大修改和维护后,对模型要进行重新审核。
3. 竞赛方法
3.1. 首先按抽签顺序进行一轮空载飞行,未成功者可进行第二轮飞行,第二轮仍未成功者取消其参赛资格。空载飞行不要求降落区域。
3.2. 空载飞行结束后立即测量模型空载质量(精确到单位克)。比赛过程中,对模型进行较大修改,要重新进行空载飞行。每轮正式飞行前先测模型飞机空重,再测载重物,然后安装载重物并按顺序飞行。
3.3. 比赛进行三轮,以最高一轮成绩为比赛成绩。如成绩相同,以模型空载质量低者名次排前;如果还相同,则次高轮成绩高者名次排前;再相同,另一轮成绩高者名次排前;都相同,则进行一轮附加赛决出名次。
3.4. 团体成绩以 3 个飞行组最高成绩和评定名次。如成绩相同,以个人名次高者名次排前。
3.5. 正式比赛时间为 10 分钟,包括起动发动机时间。进场后从起动发动机开始计时。正式比赛时没有试飞。在规定时间内模型飞机未能正常起飞的,该轮成绩为零分。
3.6. 加载及出场顺序
3.6.1 . 比赛前 1 小时由各飞行组报第一轮加载质量并不得更改。按加载质量的大小决定比赛顺序;加载质量如相同,则由现场抽签决定。
3.6.2 . 第 2 、 3 轮,比赛开始前 1 小时由各飞行组报加载质量,比赛开始前 5 分钟报最终加载质量并不得更改。
3.6.3 .运动员第 2 、 3 轮,按加载质量的大小决定比赛顺序;加载质量如相同,则由现场抽签决定。。
4. 比赛成绩判为零分及取消整个比赛资格
4.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轮成绩判为零分:
4.1.1 . 模型飞机申请起飞后至着陆接地前任何时候掉下零部件或在空中解体。
4.1.2 . 模型飞机起飞时借助外力辅助模型起飞。
4.1.3 . 模型飞机没有降落在着陆区。
4.1.4 . 模型降落时机头、机身、机翼、尾翼、载重物等几大部件出现断裂、解体现象。
4.1.5 . 教练员动手调整发动机、遥控设备或模型。
4.1.6 . 修改或更换模型主要部件未经审核者。
4.1.7 . 模型飞机对机场重要设备造成损坏者(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整个比赛资格:
4.2.1 . 运动员操纵水平不能保证安全飞行。
4.2.2 . 模型飞机在一轮飞行中 2 次进入观众区上空。
4.2.3 . 发动机审核不合格者。
4.2.4 . 使用未经审核的标准载重物,或更改已审核的标准载重物的质量。
4.2.5 . 发生严重违纪者。
5. 仲裁
5.1. 由参赛各队领队或其代表,及总局指派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
5.3. 仲裁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仲裁委员会会议,但不参与投票。只有在投票结果相同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结果。
5.4. 有超过半数的仲裁委员参加的会议有效。
5.5. 提出仲裁的队由领队呈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会议上不进行口述情况),并缴纳仲裁费 500 元。
5.6. 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不接受任何申诉。
5.7. 违反仲裁规定的队,第二年禁赛一年。
6 .本规则的解释补充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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